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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来源:web  时间:2018-12-22 10:49:46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或上述股份的任何组合。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倘公司按溢价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则须将相当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的款项拨入名为「股份溢价账」的账项内。

  倘根据任何安排配发公司的股份以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对价并按溢价发行股份,则公司可选择不就该等股份溢价应用该等条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在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如有)的规限下,公司可以不时厘定的方式动用股份溢价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向股东分派或派付股息;

  2、缴足将发行予股东以作为缴足红股的未发行股份的股款;

  3、按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7条的条文规定赎回及购回股份;

  4、撇销公司开办费用;

  5、撇销公司任何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开支或就此支付的佣金或给予的折让;

  6、作为赎回或购买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应付溢价。

  除非于紧随建议分派或派付股息日期后。公司有能力偿还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否则不得自股份溢价账向股东作出任何分派或派付任何股息。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在获开曼群岛大法院确认的规限下,倘其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股份有限公司或设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股本。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详细规定,倘股份有限公司或设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其可发行可由公司或股东选择赎回或有责任赎买的股份。此外,如其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该公司可购回其自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须经组织章程细批准或获公司普通决议案批准。组织章程细则或规定购买方式可由公司董事厘定。

  除非股份为已缴足股份,否则公司不得赎回或购回其股份。如因赎回或购回导致公司再无任何持股董事,则公司不得赎回或购买其自身任何股份。

  除非在紧随拟议付款日期后,公司仍有能力偿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项,否则公司以其股本赎回或购回自身的股份乃属违法。

  开曼群岛就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或认购其自身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并无任何法定限制。因此,如公司董事在审慎履行职务及秉诚行事时认为给予有关资助合适且符合公司利益,则公司可适当提供该等财务资助。有关资助须以公平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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